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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一男子欲查4年间通话记录遭电信公司拒绝后,起诉电信公司被法院驳回。

2017年,小强在电信公司申请了手机号码并开通使用。今年8月,他向电信公司索要办卡至今的通话记录,被告知只能提供最近6个月的,其他无法提供。小强一纸诉状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以其未收到相应服务,要求电信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强作为电信公司的用户,有按规定或按约定向被告获取话费详单的权利,电信公司遵照《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向小强提供6个月原始话费数据查询,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强的诉讼请求。后小强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于欢

关键词: 电信公司 通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