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河津易购”系河津商务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2018年9月6日,河图创意通过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进行IP360取证数据保全,显示:1月18日,“河津易购”微信公众号登载标题为《健康不吃晚餐的可怕后果,可能比吃撑更早进医院》,该文章将河图创意主张的涉案照片作为其中一张配图,后河图创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河津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案件审理过程中,河津商务公司已删除涉案图片,故河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河津商务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8000元和合理费用(取证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河图创意提交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大小为15.6MB的电子数据格式照片,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创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著作权人是路遥,河图公司未提交其从路遥处取得权利的合同,仅提交《版权声明书》,及图片编号列表。《版权声明书》显示路遥将附件所列编号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河图创意,河图创意有维权权利,自2013年8月6日起,非经本人书面撤销,本声明及授权将持续有效。因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河图创意称《版权声明书》的签订日期是2019年5月5日,由此无法明确河图创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具体起始日期,亦无法确定河津商务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间河图创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综上,对河图创意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河图创意提交了路遥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版权声明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版权声明书》未显示授权期限,且签订日期位于本案一审立案之后,无法确定被上诉人使用涉案图片时,涉案图片归属于河图创意。在此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明确河图创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具体起始日期,亦无法确定河津商务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间河图创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2020年1月10日,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河图创意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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