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判决要求,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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