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3月29日上午10时,北京通州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聚焦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案件特点、总结机制举措、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的法治屏障。

法院介绍,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化,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面对日益严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和惩处力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月29日上午10时,通州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现场。通州法院供图

贩卖银行卡或手机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

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中华介绍,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通州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131件。从案由分布来看,131件案件共涉及三个罪名,分别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3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3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件。从犯罪行为方式来看,贩卖、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案件占绝对多数,共有112件,占案件总数的85.49%。

法院通过对131件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该院近两年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呈现五大显著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文化程度低、经济收入低的青壮年男子为主;二是犯罪地点集中于务工人员聚集地和金融、电信机构集中区;三是犯罪行为多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技术支持;四是犯罪模式趋向“团伙化”“公司化”;五是犯罪手段紧跟信息技术发展升级迭代。

为保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顺利办理,通州法院采取了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强化全链条、全方位惩治;二是实行专业化审判,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三是制定精准量刑规则,确保案件量刑均衡;四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把握非监禁刑适用标准。

通州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出售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经朋友康某某牵线搭桥,在北京市通州区与上家联系卖卡事项,按照上家要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3张及网银盾,并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将上述物品及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00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收到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210余万元,其中,陈某、邓某等19名已报案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于2021年4月10日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收售他人银行卡信息谋利,共计28张银行卡涉嫌刑事犯罪

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田某在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后田某为继续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QQ发布收卡信息,雇佣张某某负责看管售卡人员,先后介绍杨某等6人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相关必要功能后交给他人使用,杨某等6人名下共计28张银行卡涉嫌刑事犯罪,已报案被害人转入上述银行卡金额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同期银行流水入账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三: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团伙作案分别获刑

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龚某某、叶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等地利用“络漫宝”、电话卡等设备,帮助他人通过远程操控该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人运营的“络漫宝”设备中已查实有7个手机号涉嫌7起电信网络诈骗,涉及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龚某某、叶某某在“络漫宝”插上手机卡,然后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诈骗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叶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八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万元。

案例四:以公司化运营模式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32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9年6月11日,唐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相关业务,被告人沙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毕某某担任沙某某助理,被告人王某1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下设邮箱部、后勤部等部门,被告人王某2担任邮箱部经理,被告人赵某某担任王某2助理,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分部负责人。

2020年5月,唐某某与被告人沙某某、王某1形成合意,对外开展“推广引流”业务,由沙某某、毕某某负责通过QQ、微信与有引流需求的上家联系,招揽业务;沙某某、毕某某招揽业务后将“资源”和“邮箱”转发给王某2、赵某某;被告人孟某某负责撰写对外发送邮件需要的文本信息,由王某2、赵某某将发送任务及文本信息下发给邮箱部的员工并负责解决相关发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后由邮箱部员工被告人徐某某等25人,通过QQ邮箱向不特定QQ邮箱用户发送刷单赚取佣金、荐股、助考、交友招嫖等信息。

32名被告人在明知上述信息内容虚假,系上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向4000余万个用户账户发送虚假信息,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对外推广的QQ号及微信号共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件,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中一起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

最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对其中27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例五:购买虚拟货币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款项,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被告人郭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他人电信网络诈骗款项,其中,汤某某、朱某、童某某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9.8万元转入上述账户,后三被告人通过OKEX交易平台将钱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移给他人。被告人安某某负责通过网络联系身份不明的交易方,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操作OKEX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并转移,被告人郭某负责提供银行卡号、注册及登录OKEX交易平台。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通州法院提示:如何防范、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通报会最后,通州法院对广大市民进行提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在接收短信、浏览网页、通过QQ、微信等工具、软件进行聊天、交友、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眼睛,对群发信息、弹窗广告、陌生电话提高警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明显不合理、违背生活常识的信息主动予以屏蔽,以免上当受骗。

其次,法院提醒市民在办理和使用银行卡、手机卡过程中遵守金融部门、电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若发现身份证件遗失或个人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以防财产被转移。

法院表示,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往往不顾及他人财产利益,只贪图眼前蝇头小利,通州法院在此提示广大群众,不要贪一时之财,妄图不劳而获,一旦实施违法行为,不但会给广大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个人也会受到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制裁等不同程度的惩戒,对个人生活、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

校对 刘越

关键词: 电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