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化,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面对日益严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和惩处力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29日上午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聚焦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案件特点、总结机制举措、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的法治屏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迭代

据介绍,该院近两年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呈现五大显著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文化程度低、经济收入低的青壮年男子为主;二是犯罪地点集中于务工人员聚集地和金融、电信机构集中区;三是犯罪行为多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技术支持;四是犯罪模式趋向“团伙化”“公司化”;五是犯罪手段紧跟信息技术发展升级迭代。

为保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顺利办理,通州法院采取了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强化全链条、全方位惩治;二是实行专业化审判,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三是制定精准量刑规则,确保案件量刑均衡;四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把握非监禁刑适用标准。

“卡农”帮助开展信息网络犯罪 男子获刑

2021年3月,王某某经朋友康某某牵线搭桥,在北京市通州区与上家联系卖卡事项,按照上家要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3张及网银盾,并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将上述物品及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3000元。

随后,王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收到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210余万元,其中,陈某、邓某等19名已报案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于2021年4月10日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最终,北京通州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陶涛告诉记者,该案是典型的“卡农”案件,该类型案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被告人通常是在浏览贴吧、聊天群、网页过程中看到他人发布的广告信息,继而通过蝙蝠、微信、QQ等工具添加对方为好友,双方约定好价格、交易方式,被告人按照约定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联系对方进行交易,交易模式分为本地交易、邮寄交易和异地交易。

该案中,被告人采用的是本地办卡异地交易的方式,即上家承诺包吃包住包车费,被告人按照上家要求前往异地,到达约定地点后由专人接待,安排住宿,并且有专人看管,不得随意外出,过程中被告人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手机银行、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对方,对方将上述物品拿走进行操作,或是当面进行操作并在必要时要求被告人输入密码或刷脸识别,为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使用完毕后对方支付被告人好处费。该类型的案件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

32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向4000余万账户发送虚假信息

2019年6月11日,唐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相关业务,沙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某担任沙某某助理,王某1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下设邮箱部、后勤部等部门,王某2担任邮箱部经理,赵某某担任王某2助理,刘某某担任分部负责人。

2020年5月,唐某某与被告人沙某某、王某1形成合意,对外开展“推广引流”业务,由沙某某、毕某某负责通过QQ、微信与有引流需求的上家联系,招揽业务;沙某某、毕某某招揽业务后将“资源”和“邮箱”转发给王某2、赵某某;被告人孟某某负责撰写对外发送邮件需要的文本信息,由王某2、赵某某将发送任务及文本信息下发给邮箱部的员工并负责解决相关发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后由邮箱部员工被告人徐某某等25人,通过QQ邮箱向不特定QQ邮箱用户发送刷单赚取佣金、荐股、助考、交友招嫖等信息。

32名被告人在明知上述信息内容虚假,系上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向4000余万个用户账户发送虚假信息,获取佣金共计70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对外推广的QQ号及微信号共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件,被骗金额共计140余万元,其中一起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

最终,北京通州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对其中27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陶涛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公司化运营模式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合法注册成立公司,下设多个部门,人员架构上从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到部门经理、员工配置较为完备,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负责招揽客户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上家对接,接单后按照上家要求编辑文本并流转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员工通过邮箱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刷单赚取佣金、荐股、助考、交友等诈骗信息,以此赚取佣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案中有27名被告人均为20岁左右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刚刚踏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在招聘网站看到招聘信息后应聘至公司,属于经应聘入职且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发挥作用较小,对此,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27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提示:莫贪蝇头小利 以免害人害己

通报会上,北京通州法院对广大市民进行提示:一是提高法律意识,抵制不良广告信息。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在接收短信、浏览网页、通过QQ、微信等工具、软件进行聊天、交友、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眼睛,对群发信息、弹窗广告、陌生电话提高警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明显不合理、违背生活常识的信息主动予以屏蔽,以免上当受骗。

二是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办理和使用银行卡、手机卡的过程中遵守金融部门、电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若发现身份证件遗失或个人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以防财产被转移。

三是莫贪蝇头小利,以免害人害己。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往往不顾及他人财产利益,只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

在此,通州法院提示广大群众,不要贪一时之财,妄图不劳而获,一旦实施违法行为,不但会给广大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个人也会受到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制裁等不同程度的惩戒,对个人生活、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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