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张某等3名被告人均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五年不等,并被判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517755.3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及其犯罪团伙成员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

自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租用青州市泰华大厦写字楼1217室为窝点,利用青州市东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外衣,累计纠集、招募被告人卜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为推广员,实行公司化运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推广员利用社交软件虚构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吸引被害人注册登录“半价享购”网站,诱导被害人充值、参加单双号竞猜活动博取商品,故意制造违规冻结被害人账户,以解冻、后台操纵用户输赢等方式连续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经审计,自2019年7月12日至案发,张某及其成员共诈骗153名注册用户共计517755.3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找到张某,开始租用青州市泰华大厦写字楼705室,利用青州市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衣,与张某共用同一诈骗网站,采用与张某同样的犯罪手段,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经审计,自2019年12月23日至案发,李某某及其成员共诈骗40名注册用户共计161605.97元。

被告人卜某某在张某实施诈骗犯罪期间,明知张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利用其女性身份,在各男性推广员骗取被害人信任过程中,配合推广员与被害人进行语音聊天,共同诱骗被害人注册账户、充值;为犯罪集团搜集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账户,供犯罪使用,积极为张某等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各自带领成员实施诈骗期间,还用支付宝账户,在供自己使用的同时,也收取对方诈骗所得款项转还给对方。其中,李某某帮助张某收取诈骗赃款共计103508.2元,张某帮助李某某收取诈骗赃款共计40301.8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相互为对方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在该部分犯罪事实中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酌情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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