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电信诈骗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与电信诈骗有关的犯罪数量暴增。据统计,现在全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排名依次是:危险驾驶罪(主要是醉驾)、盗窃罪(在危险驾驶罪之前,盗窃罪一直都是第一名,现在“退居”第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与电信诈骗犯罪息息相关。这个罪名,其实是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周边罪名”,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定罪从属、量刑独立。

今天要讲的不是帮信罪,而是与电信诈骗有关的罪名及共犯问题。其实不难理解。

1. 事前与电信诈骗的正犯通谋,承诺事后帮助电信诈骗的正犯套现、取款的,成立电信诈骗罪的共犯。在这种场合,事前通谋行为与电信诈骗的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

2. 事前没有与电信诈骗的犯罪人相通谋,事后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而帮助电信诈骗的犯罪人套现、取款的,不成立电信诈骗罪共犯,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事前没有与不同的电信诈骗者相通谋,事后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而帮助不同的电信诈骗者套现、取款的,也不成立电信诈骗罪的共犯,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形:A事前没有与电信诈骗的正犯者B相通谋,事后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帮助B实施了一次套现、取款行为。在实施第一次套现、取款的行为后,A与B没有口头与书面的通谋,但事后B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行为,A反复帮助B套现、取款。本案中,A的第一帮助套现、取款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续的套现、取款行为成立电信诈骗罪的共犯,系片面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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