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通过范某推荐,与王某成为微信好友。许某说有货物低价转让,王某同意,遂微信支付了5000元定金。随后,许某删除王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许某的行为属于普通诈骗还是电信诈骗?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何锐律师:普通诈骗,电信诈骗在入罪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等方面都有区别。那么,经电话、社交软件等通信工具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否都认定为电信诈骗?第一,电信诈骗是一种点对面的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并非针对特定人实施诈骗,初始作案目标范围较广,时空跨度和犯罪规模较大。而普通诈骗,往往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备明确的作案目标。第二,行为人针对知悉其真实身份的特定人实施的诈骗犯罪,即便利用了网络工具,也不宜认定为电信诈骗。而普通诈骗,行为人与特定人之间点对点联系,囿于特定的空间范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没有对其他不特定人产生影响,没有干扰正常的网络秩序,这一点也与电信诈骗有区别。所以,不宜将凡经电话、网络联络的诈骗犯罪均认定为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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