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反商业贿赂追溯机制亟需破冰
破解反商业贿赂所面临的追溯难题,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反商业贿赂的操作层面建立起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则是其中的一项当务之急。所谓追溯,指的是对过去发生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追查。所谓必然是相对于法律追诉的“应然”而言的,包括延长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将“应予追诉”的措辞改为“必须追诉”,使得反商业贿赂成为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露”。如何建立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急待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我们可以列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在企业层面激发相关利益主体反商业贿赂的主动性。追溯企业的商业贿赂固然会给涉案企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并不是与涉案企业刻意过不去,而是对该企业的长期与整体利益负责。德普被罚是由美国德普公司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的,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双赢。德普被罚后,其母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吉姆.布里尔的回答是:“作为一个美国公司,我们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做生意。”从此可以看出,反商业贿赂不只是在保护国家利益,也是对企业内部反对不正当经营管理方式的相关主体的支持,是对他们正当利益的保护。而在企业之间,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例如像德国那样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的医药费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生为拿回扣给病人开大药方,或者医院所进医疗器械价格异常,必然增加患者看病成本,保险公司就要为此多掏钱。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就想尽一切办法监督医院,以避免自己多支付医疗费,从而在医疗领域反商业贿赂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将类似的做法拓展成充分利用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思路,将反商业贿赂的保护对象具体化,从而在企业层面激发反商业贿赂的主动性。
二是要形成有效地反商业贿赂的联动机制。我国政府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已经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其成员2006年从有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综合治理的能力应当很强。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众多,如果管理责任不明确,缺乏主动性,缺乏协调统一,很容易形成等待观望、相互推诿的状态。因此有必要指定一到两个主管部门专司其职,并且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相关部门则需要将被动受理与主动介入相结合,发现可疑线索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供,密切配合,而不是各家自扫门前雪。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虽然规定对商业贿赂事件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调查执行,但是银行如果发现客户资金有不正常流动时,就会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及时反映,常常可以为一些难以取得进展的商业贿赂调查提供重要线索。许多商业贿赂都与做假帐有关,如果规定任何为商业贿赂而做假帐的会计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取得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利支持,也能为反商业贿赂的齐抓共管提供有力地程序支撑。
三是要针对反商业贿赂可能会出现的“对策”事先提出一套多选方案。对朗讯“250万美元的惩罚”之所以以“和解”的形式出现,是因为朗讯如果不接受这样的结果,意味着将面临着更严重的惩罚:而朗讯如果表示认罪,更容易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这实际上就是在事先考虑到企业可能会采取的“对策”,提供不同的惩罚方案,由涉案企业做出明智地“选择”。商业贿赂在不同的时期往往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变换出不同的花样。作为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应当在规制实施商业贿赂“财物”的数量以及“其他利益”的特定形式上有一定的“弹性”,以反商业贿赂实质的不变应万变应商业贿赂手段的万变。无可否认,反商业贿赂是与商业贿赂轮番过招的博弈,商业贿赂对反商业贿赂的打击不可能无动于衷。随着2006年以来中国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电信设备提供商们已经变得谨慎起来。行内有人指出,“之前请这些电信公司的客户吃饭或游玩,在财务报销时会注明是请谁,现在已经不再注明了”。朗讯案件披露之后,也已经有人从反面汲取“教训”,不再注明商业贿赂开支的用途、去向等等,使得商业贿赂更加隐蔽。有关方面就不能凭老经验去查处,需要从商业贿赂的新“对策”中善于发现蛛丝马迹,以产生更强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邮箱:zhanghuaqiang54@yaho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