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商业贿赂面临追溯难题
早在2004年11月,“朗讯门”事件在美败露8个月后,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就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中国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通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此前德普向3家医院行贿也确有所指。但是到目前为止,公众没有得到任何与此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难免会产生“拔出萝卜带不出泥”的疑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从实践方面来看,是因为反商业贿赂的执法面临着种种追溯方面的难题:
首先,企业自我净化动力缺乏。一位前朗讯市场部员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当时之所以被揭露,是因为公司的内部调查”。德普被罚事件中,子公司的贿赂行为则是由母公司首先发现,并被及时报告其有关政府部门的。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很难做到这一点,企业高管碰到类似的质疑首先考虑到的是如何把这件事情“捂住”。其根本原因从财产关系上讲是没有真正的主人或者真正的主人没有远见,缺少利益驱动,决策者觉得追溯过去对当下没有什么好处,有一些惯性在作祟。追溯商业贿赂往往要和当前的公司政治联系起来,如果不利于或者有害于当前公司政治的平衡,则“既往不咎”甚至“护短”。对于关注当前业绩的企业高管来说,有“今官不问前朝事”的习俗,不屑于把精力用在翻陈年旧帐上,习惯于息事宁人。当然也有务实方面的考虑,追溯商业贿赂事件不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最终要由企业买单,很少有人愿意做这种自己赔钱让别人赚吆喝的事情。
其次,“婆婆”的对策成了商业贿赂的庇护所。就主流价值观而言,对商业贿赂的声讨无疑是严厉的。德普事件发生后,就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仅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就查办了9582件商业贿赂案件,涉案金额15亿元。但是企业监管层面对此往往是被动的,只是迫于上级或者外界的压力。尤其是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司,作为涉案企业的“婆婆”,出于地区、部门、本位利益的考虑,自身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们对上级政策各种变通式的执行,有不少就是下属企业通过商业贿赂的形式实现的。由他们实施商业贿赂的追溯,难免存在着较大的阻力和变数。在一定程度上讲,改革开放30年的成果是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坎坷中取得的。如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势头得不到遏制,反商业贿赂的追溯就不可能彻底。遗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已经形成了“政策——对策——新的政策——新的对策”的循环,很多情况下只是把过去的政策“叫停”,推出新的政策后大家再把精力放在新的一轮博弈上,而“对策”所造成的恶果始终没有得到比较彻底地清算,过去的事情“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陈陈相因,客观上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庇护所。
再次,反商业贿赂的法规之间的相互抵牾尚有“网开一面”之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总体上体现了经济、行政、刑事等综合治理的态势,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比较散乱,缺乏严密地衔接性和协调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容易出现冲突,给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指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所使用的措辞是“应予”而不是“必须”,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容易为“法不责众”、追溯难度较大案件的放弃提供遁词。
正是因为有上述追溯难题的存在,执法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时总会遭到一些阻抗,出现调查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结案率低等现象也就不奇怪了。很多案件不了了之,无法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