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朗讯公司因行贿被罚款的消息至今还有一个悬念:发生在中国的商业贿赂,受到美国政府的处罚后,在中国为什么拔出萝卜带不出泥?其实这个疑问早在2005年5月德普事件发生后就被人们提出来了。不过那个时候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反商业贿赂的立法问题,而此次的悬念则涉及到商业贿赂事件的追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建立有效地反商业贿赂的追溯机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
反商业贿赂具有追溯既往的特点
朗讯公司现名阿尔卡特朗讯,从这一点来看,所谓对朗讯公司的罚款就具有追溯性。美国司法部、证监会宣布与阿尔卡特朗讯“达成和解”是在2007年12月21日,而商业贿赂的事件发生在朗讯被合并前的2000年到2003年,是一本陈年旧帐。这种情况并非只发生在朗讯公司一家身上,2005年5月,美国加州医疗诊断设备公司DPC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对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被处以480万美元的罚款,通过贿赂取得中国相关医院订单的事件被追溯到11年之前,即1991年到2002年期间在中国行贿。
商业贿赂事件的被发现具有滞后性。对商业贿赂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是在商业贿赂的事实发生之后,这与商业贿赂的预防与商业贿赂的中止的特点都不同。预防措施是在商业贿赂发生之前进行的,商业贿赂的中止是在贿赂实施的过程中,而商业贿赂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在造成事实之后才可以被有关部门提起。与追究其他案件法律责任的事件相比较,它具有更多潜伏条件。商业贿赂作为幕后交易,具体实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具体实施或者授意实施者是企业的决策人,他们利用的是职务的便利,不容易被局外人察觉。为了安排好这些电信行业高管的“旅游行程”,表面上是以“参观工厂”的形式出现,朗讯甚至在新泽西的总部成立了一个“中国业务运营支持小组”。同样,德普11年来向3家医院行贿160万美元,也是经过总经理授权,且作为销售支出入账了的,并没有超出“管理”的范畴。从进行商业贿赂到获得商业利益,因果关系的显现周期可能要几年。正因为如此,商业贿赂被局外人发现,往往需要一定的时日,有的则是因为受到其他事件的牵连被萝卜带不出泥,暴露出涉案嫌疑。
商业贿赂事件被立案后进行调查需要相当的时间。造成商业贿赂事件被发现所具有的滞后性的各种原因同样会影响到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没有内部的配合有实质性的进展。从商业贿赂暴露出涉案嫌疑到最后定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即使在企业内部没有阻力,要将数年前或者十数年前的事件在证据链上复原,也需要相当的时日。朗讯中国事件的最早露出破绽,缘于2003年8月沙特阿拉伯的电信&计算机国家集团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的商业贿赂起诉,此后有关部门才发现朗讯中国的业务中一些资金往来不正常,才被抓住“狐狸的尾巴”。直至2007年年底案件的查处尘埃落定,历时5年多。等到处理结果公布,常使人有“时过境迁”之感。
商业贿赂事件发现的滞后与立案调查的延时,反过来又增加了定案处理的变数。由于竞争的加剧,十年左右的时间对于一个企业以及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来说,难以避免地会遭遇市场沉浮地考验。朗讯中国区CEO戚道协、COO关赫德、青岛朗讯的财务经理黄锦昆及一名青岛朗讯市场部高管2004年时已经因为这起丑闻被公司开除。2006年朗讯又被法国阿尔卡特兼并,后并后的公司更名为阿尔卡特朗讯。在当事人与法人主体都有变动的情况下,假如主体变更在某一种责任的规避上取得“成功”,即使商业贿赂的事实被查清,也可能会在追究责任时因法律关系的变迁而难以落实。如果考虑到法律追溯还要受到追诉期的限制,各种变数又会增加办案的风险,也会影响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