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问:早在1997年,OECD(经合组织)通过了《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向外国公共官员贿赂公约》,目前已有32个国家签字,虽然中国并未成为该公约的签字国,但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义务在国际领域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以商业贿赂形式体现出来的腐败行为。然而,中国在此次朗讯事件中,并没有什么正式反应,要如何解释?
张华强研究员答:在一般读者的心目中,所谓正式反应似乎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大概属于政府方面的反应,这涉及国家主权,需要冷静观察。第二个层次应当属于企业监管方面的反应。在这个层面上官方保持中立是必要的,但是涉案企业及其监管部门如果在此之前还没有做出“正式反应”,只能解释为在坐等上面表态,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反商业贿赂,净化市场环境的契机。当然,没有“正式反应”不等于没有内部反应,内部反应的发力也许很快就会显现出来。不过我个人认为,如果说在顺藤摸瓜方面公众没有得到应有的积极回应的话,主要是因为缺少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
这里所谓的追溯机制,指的是对过去发生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追查的机制。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叫做“追诉”。在上面提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所使用的措辞是“应予追诉”,可以看出,“应予”不是“必须”,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所以我们说反商业贿赂缺少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
反商业贿赂需要由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去落实,这是由反商业贿赂的特点决定的。追究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只能在商业贿赂的事情发生之后,而商业贿赂的事情发现有一个过程,调查同样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它总是对过去事件的清算,属于“秋后算帐”,没有追根溯源的动力和措施显然不行。朗讯在华贿赂的事件发生在2000年到2003年,到2003年才被有关方面觉察到。在内部审计的过程中,朗讯公司于2006年被阿尔卡特收购,更名为阿尔卡特朗讯。在这种情况下,直到2007年的年底,“贿赂门”才有定论,显然是一种对往事的追溯。
而我国在反商业贿赂的操作层面恰恰缺少这样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其根本原因从财产关系上讲是没有真正的主人或者真正的主人没有远见,缺少利益驱动,决策者觉得没有什么好处。具体说来,有一些惯性在作祟。比如:追溯商业贿赂往往要和当前的公司政治联系起来,如果不利于或者有害于当前的公司政治,则“既往不咎”甚至“护短”。对于关注当前政绩的官员们来说,有“今官不问前朝事”的官场习俗,习惯于息事宁人,不屑于把精力用在翻陈年旧帐上。当然也有务实的考虑,追溯商业贿赂事件不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自己赔钱让别人赚吆喝,很少有官员或者企业高管能够冲出这种世俗的惯性。
在宏观上也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下,反商业贿赂的追溯存在着较大的阻力和变数。在一定程度上讲,改革开放30年的成果是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坎坷中取得的,商业贿赂本身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表现。如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势头得不到遏制,反商业贿赂的追溯就不可能彻底。遗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已经形成了“政策——对策——新的政策——新的对策”的循环,很多情况下只是把过去的政策“叫停”,推出新的政策后大家再把精力放在新的一轮博弈上,其中的弊端就是“对策”所造成的恶果始终没有得到比较彻底地清算,过去的事情“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陈陈相因。朗讯案的不能顺藤摸瓜,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解决的办法当然就是要在反商业贿赂的操作层面,建立起这样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这大概是这次朗讯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如何建立这样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急待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我个人相信,清算各种对策积案的思想教育活动迟早会到来,就建立反商业贿赂的追溯机制而言,可以列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在企业层面激发反商业贿赂的主动性。反商业贿赂不能只是保护国家利益,应当在企业内部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或者像德国那样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保护他们的利益。一位前朗讯市场部员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当时之所以被揭露,是因为公司的内部调查”。显然,如果在企业层面不明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反商业贿赂的内部调查是不可能启动的。二是要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联动机制。反商业贿赂固然需要一个主管部门,被动受理与主动介入相结合,但是同样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例如发挥会计部门的作用,形成国家会计的概念。如果各个部门相互推诿,无异于为商业贿赂提供保护。三是要针对反商业贿赂可能会出现的“对策”事先提出一套预案。朗讯“250万美元的惩罚”之所以以“和解”的形式出现,是因为朗讯如果不接受这样的结果,意味着将面临着更严重的惩罚:而朗讯如果表示认罪,更容易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近闻证监会有关机构负责人表示,经济犯罪追诉标准将修改。如果能够再进一步,将“应予追诉”的措辞改为“必须给予追诉”,那么反商业贿赂的追溯机制的建立就将成为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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