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竞合还是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富士康与比亚迪在业务上的重合竞争是双方积怨的根本原因。此前,比亚迪宣传部门人士表示,目前三星、摩托罗拉、诺基亚、索爱、TCL、海尔、华为、飞利浦、厦新都是比亚迪手机的代工客户。尽管诺基亚、摩托罗拉的主要代工厂商仍为富士康,但比亚迪目前的客户增长是对富士康最直接的冲击。“一方面比亚迪会分流富士康的订单,另一方面,多一家竞争者,也会降低富士康在品牌客户面前的议价能力。”有业内分析师这样认为。
由于富士康起诉比亚迪的脚步与比亚迪计划分拆手机业务上市的步伐紧密相连。部分媒体认为,富士康诉比亚迪的主要目的是阻挠比亚迪手机业务在香港拆分上市。
比亚迪法务部经理黄章辉在面对记者采访时,先称公司没有授权对外发表议论,后又表示,起诉的原因应该有多方面,阻止上市也是其中之一,并称,“别人的目的,你是不好推测的”。比亚迪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相关人士在较早时候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富士康就是要在这个节骨眼上给比亚迪捣捣乱。”并强调,“比亚迪的分拆上市计划不会受到官司的影响。”
对此,富士康一方回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商务部长李金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机密与比亚迪提出拆分上市申请不在同一个时间段。其实,早在一年半以前,对于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富士康就已经开始采取法律手段,只是由于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比较缓慢,所以才给外界一种误解”。李金明认为,这起诉讼案不应看成是由所谓“业务竞合”而起,它是一场有关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害的案件。
模仿战略底线何在
其实,比亚迪在飞速发展中,一直在积极提倡模仿战略。
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曾公开对媒体表示:“我们大量使用非专利的技术,非专利技术的组合集成就是我们的创新。”在汽车领域比亚迪也有着自己的知识产权策略。一直有人把比亚迪生产的F3戏称为“比亚迪花冠”,甚至在购买了比亚迪F3后,便把比亚迪的标志撤下来,换上了丰田花冠的标志。二者在外形上的惊人相似,让人们有理由揣测比亚迪公司在设计上拷贝了丰田“花冠”,更重要的一个线索是比亚迪F3的汽车零部件甚至都能和丰田花冠通用。(据《IT经理世界》报道)
王传福坚称,比亚迪F3绝对不会惹上知识产权的官司,因为他们没有侵犯任何公司任何产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要尊重,但可以回避。我们的车没有任何专利问题。”毋庸置疑,拷贝看来的确是一条可仿效前人的快捷方式,但拷贝者要有智能。王传福认为小智慧体现在对专利侵权的规避上。
模仿战略,这在IT行业一直是一种较为流行的发展模式,比亚迪模仿富士康手机代工业务的发展模式原本也不足为怪。只是,从模仿发展到对簿公堂,似乎偏离了正常的轨迹。是模仿的性质有些变味儿?还是超越了不该跨越的准线?对此,富士康集团的商务部长李金明认为:“其实,在全世界范围内,模仿战略一直都在实施,这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规律。从早期的日本,到台湾,再到大陆。但是模仿战略要建立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就是这种模仿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当你用不法的手段去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几年,国内屡屡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主要集中在IT行业,在IT业界广泛存在的核心技术骨干频繁跳槽、商业秘密不保、知识产权受侵害等严重困扰IT企业发展的问题。据统计,我国IT企业的跳槽率大约是30%-40%。企业间互相挖墙脚的事件早已司空见惯。“挖人”的实质就是挖技术。通过“挖人”的方式,一个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克隆一条与竞争对手企业相同的生产线,省去了初期研发产品的巨大费用,企业往往能够实现快速发展壮大。但是,这一现象不利于建立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将使正处于成长阶段的IT企业因遭遇不正当竞争而丧失全球竞争力。
从台湾以至大陆,在IT行业,业界对手采用这种团队挖人以获取各种商业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但遗憾的是,战略难以复制,经营无法复制,人才无法复制,文化无法复制,决策无法复制,真正的竞争力也是无法复制的。一个企业要想长足发展,仅靠模仿战略是无法实现的,其根本还在于要实现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富士康集团商务部长李金明坦言:“富士康一直都非常注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地加大研发力度,我们有一个非常庞大的研发队伍,这其中包括在世界上顶尖的庞大的模具设计及制造团队。一些外界人士认为富士康做代工业务只是接单而已,缺少技术含量,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当今世界,代工企业更需要自主创新,企业要引进非常多的技术。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自主创新能力,那它很难拿到订单,很难将客户的概念性的产品设计出来、制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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