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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术积累周期相对较短,不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而言,如何面对杀伤力巨大的“337调查”,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近年来,我国企业频频遭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的“337调查”,其范围已经从传统的纺织、服装、玩具等低附加值产业,迅速扩大到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软件等高附加值产业,对于国内很多刚刚在国际市场有所斩获,不熟悉美国《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337条款”的电子信息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对于这种越来越严重的态势,有必要对“337调查”的基本规定、程序和后果进行简要介绍,帮助我国企业理清应对的策略,并梳理应对“337调查”的主要工作思路。
“337调查”与一般专利诉讼有别
所谓“337调查”,是美国法律规定的独立于联邦法院系统的行政救济制度或者说准司法救济制度。这种制度最初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下列知识产权的货物:一是美国专利;二是依该法注册的版权;三是依《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四是依法注册的集成电路模板(Mask),以及其他“在进口物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即盗用商业秘密及其他方法和行为。“337条款”的执法机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由美国国会设立的准司法性质的联邦机构,它拥有广泛的处理与贸易相关问题的权力。该委员会的6名委员由总统指定,并经参议院认可,任期为9年。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一是申请调查阶段:ITC在收到美国国内企业的调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案件的受理与否做出决定,在此期间,原告、被告都可以向不公平竞争办公室(独立于ITC的机构)的律师提出咨询。如果最终决定启动调查,就在联邦登记簿上予以公报。被告各方必须在启动调查公报后的20天内进行答辩,国外被告的答辩期为30天。
二是调查听证阶段:调查开始后,国际贸易委员会指派一名行政法官全程主持“337调查”。行政法官负责搜集证据、听证并做出初始判决。除非是被委员会认定为“比较复杂”的案件,通常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一般持续5个月到6个月。随后是为期两周的听证会。被告在法庭上的所有答辩都必须与专利侵权行为有关,此外,也可以专门针对“337条款”提出答辩,例如证明美国的相关产业没有有效地建立并运行,对相关产业没有造成危害等。
行政法官做出初步判决后,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可以在10天内,只要至少有一名委员同意就可以进行复核。如果委员会最终认为被告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则必须以恰当方式对原告予以救济。ITC决定给予原告救济后,还必须送美国总统进行复议。总统要在60天之内复核委员会的决定和法令。如果委员会颁发了排除令,在总统复议期间,涉案商品仍然可以继续进口到美国,但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复出口担保金。如果总统不表态,则视为同意,法令则从60天时效结束之日起生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如对最终判决及颁发的法令不服,都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三是提供救济阶段:“337条款”向权利人提供两类救济,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和禁止令。排除令指禁止涉案产品或同类产品进口至美国。ITC将通知美国海关将涉案产品予以封锁。需要指出的是,它只对该令生效之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和进口到美国后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而对之前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没有约束力。排除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前者只对特定案件所涉及的特定产品或特定企业的产品阻止进口;后者是指对同类产品或整个行业的产品,不论其来源统统禁止进口,致使该行业整体性地丧失了美国市场。而禁止令的送达对象是被调查的侵权人,此令要求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禁止令是在“337调查”的终局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使用的临时性措施,因此可与排除令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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