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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企业构建应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相应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指导功能
政府对出口企业应该积极地进行宏观调整并加以引导:从眼前看,整顿外贸秩序, 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依法开展反倾销调查,采取措施制止进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引导推动企业按国际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组织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申请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1. 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为了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应诉,在国外对我国产品裁定“统一税率”,或应诉取得全面胜利时,参加应诉的企业有权继续出口或获得较多的出口数量份额,未参加应诉企业则不能继续出口或限制其出口数量。
2. 加强宏观调控并对企业加强领导
有关部门应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加速国内企业的改制,同时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进一步整顿外贸秩序,提升产业层次,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改善出口构成,制定好出口价格和出口政策相协调,加强对出口数量的宏观控制,继续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主攻“市场经济”地位。争取早日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争取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的被动局面。
3. 完善反倾销的法律体系和应诉机制
应该加紧制定我国的《反倾销法》。WTO作为当今世界上规范多边贸易行为的国际组织,其各项协定、协议已成为国际经贸法律体系的核心,已成为各成员方制定经贸法律、法规的基础。而我国相继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的应诉规定》等一系列行政反倾销法规,存在着内容过于简单粗糙、可操作性差的缺点,与WTO规则、规范要求相比,明显不适应。因此,应充分借鉴和吸取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反倾销法》,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加以规范,使其成为指导我国企业参加应诉的合法依据,也是对付外国蓄意以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商品进入的最有利的应对手段。
4. 尽快建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参加反倾销应诉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缺乏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所以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也要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人员设置太少,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如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仅十几个人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也仅十几个人,而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 3 0 0余人,欧盟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有 2 0 0多人。
5. 加强与进口国政府、贸易管理部门和有关产业的联系
尽可能通过谈判、游说或者价格承担解决争端,同时坚持西方国家修改对我国不公平的法律。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减轻对华反倾销的压力,使中国企业在西方市场上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6.积极利用WTO规则
积极利用WTO规则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利,参与国际贸易纠纷的应诉,并反诉它国对我国某类产业或产品倾销而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如通过海关监测统计进口产品的数量,如果出现数量激增和价格的下降,应对该产品给予关注。再如,被诉产品的“多米诺骨牌”连锁倾销效应使得当国外进行反倾销制裁时,特别是对我国周边国家进行制裁时,应该特别注意该产品是否会由他国转而向我国进行倾销。让使馆经商处及时将所在国有关反倾销的动态情况反馈国内,在立案前将有关迹象通报国内,把反倾销案消灭在萌芽阶段,或者即使立案,也便于国内各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深入了解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