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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
预警机制是通过对出口目标国市场的相应产品进口量的变化情况、价格行情走势以及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对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跟踪监测,从而为出口企业对产品的定价及出口数量等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与费尽周折应诉反倾销成功相比,通过预警机制化解国外对华反倾销于无形显然是最佳选择。成熟的反倾销预警机制至少有两个作用,不但可以对目标国提出的反倾销投诉的可能性进行预测,避免被反倾销;还可利用此平台让国内企业更清晰地了解海外市场情况,确定出口价格,为国内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得应有的利润。关于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方面,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这些预警机制很好的防止了该国产业受到不正当竞争冲击的威胁。我国已全面启动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这一机制将使中国产业因倾销遭受损害程度能够依据一系列指标得以迅速反映,产业界可及时抓住有利时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国家调查机关也可迅速立案并及时展开调查工作,包括汽车及零部件、信息产品、钢铁、石化、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的大宗产品。
然而,我国出口企业构建应对反倾销预警机制却并不如人意,存在诸多缺陷,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企业都还没有成立法务部;而行业协会的力量都较为薄弱,组织协调能力有待提高;政府部门在“入世”新环境下的工作体制、程序和理念需要有个磨合过程,因而出口企业构建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缺乏完善的应对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
我国缺乏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信息预警机制。一般来说,国外某一行业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申诉材料,这段时间总会有些征兆表现出来,如果有健全的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就可以通过减少出口、提高价格、协商谈判等方式避免提出反倾销调查。遗憾的是,多年来我国没有这样的信息预警机制。有关机构对上海和江苏700家出口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上海和江苏各有69.3%和75.9%的企业不了解自己产品的外销价格,有87.5%和90.4%的企业不了解国际上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 有92.2%和95.3%的企业不了解自己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众所周知,上海和江苏位居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市,其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的信息掌握尚且如此之少,其他地方的企业就可想而知了。政府有必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可以通过驻外使领馆与驻在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动向,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减少因缺乏信息、信息失真、信息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尽量避免反倾销指控。国外针对中国企业某产品进行反倾销的指控,一般来说都可从该国的媒体上看出一些蛛丝马迹,比如公布倾销产品对该国企业造成的冲击、发布相关企业的“诉苦”声明、展示相关企业的困境等等。企业的驻外机构如果嗅觉灵敏,就可以及时通知国内企业采取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加以防范,尽可能降低被指控的风险。
(二),缺乏权威的应对反倾销法律预警机制
我国的反倾销法立法太迟,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议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这样不仅不能充分保护本国工业不受进口倾销商品的冲击,而且也无法给那些进行歧视性反倾销的国家以强有力的回击。早在1979年我国就遭受了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但迟至1997年我国才颁布了反倾销条例,而加拿大在1904年就有了反倾销法律。长期以来,因为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国外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无所顾忌。令人欣喜的是,从1997年起我国企业有了对付国外企业倾销的武器,也使国外企业在提起对华反倾销指控时有所顾忌。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权威性不够,只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规章,还不是部门法,今后应考虑按法定程序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其升级为部门法。我国政府在双边与多边的国际协调中应更好地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武器,合法和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出口争取一个公平的环境。总之,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我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以免因低价出口而授人以柄。
(三),缺乏科学的应对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
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是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核心。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是指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在出口企业中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改变股份制企业“大股东化”的状况,使股权控制合理化,使企业自觉强化对技术、产品、管理的创新,主动完善出口结构、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水平和附加值,提高其竞争力。目前,我国企业的产权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企业还感受不到市场化产权约束机制的约束,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惜互相压价;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主体,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时常进行干预。
(四),缺乏健全的应对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
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是反倾销预警机制的体制保证。我国缺乏宏观、中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应对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
1. 没有健全高效的宏观管理体制作保证。比如,我国的反倾销主管机构就很复杂,涉及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协调难度大,决策时间长,效率自然低。我国应精简反倾销主管机构,可在政府有关部门中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反倾销工作。
2. 没有充分发挥中观层次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而在行业管理方面应大力发挥作为中观层次的行业协会的作用。但是,我们的有些政府部门却没有与时俱进,没有自觉转换角色,仍然保留一些应该移交给行业协会的职能不放,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这样就导致行业协会作用得不到发挥,功能萎缩,而有关部门又因为精力有限,管理的事务过多而管不了、管不好,最终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3. 中观与微观层次联系松散。作为中观层次的行业协会应和处于微观层次的企业应当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成为企业沟通国内外的纽带。而我国的行业协会许多是从政府部门改制而来,行政管理经验有余,行业管理经验不足,一些行业协会仍然习惯于以行政手段管理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二政府”,许多行业协会与企业联系不紧,加上人手不足、经费缺乏,往往很难发挥作用。有的行业至今还没有行业协会,那么,管理与服务、监督与协调当然无从谈起。
我国应在逐步理顺反倾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宏观、中观与微观三方面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以尽快建立健全高效的应对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