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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影营销 决胜于银幕之外

2007年8月16日 成功营销

“任何一个电影营销公司,如果不从战略上建立立体赢利模式和超稳定的经营结构,不在银幕营销和非银幕营销两个战场同时进行决战,它必定是不称职的!”

2003年,电影《英雄》以2.5亿元人民币的天价广告收入,成为中国电影史之最,由此点燃了电影营销的导火线。企业纷纷将关注焦点转移到最后一批尚未被“俘虏”的媒体市场--电影观众上面。

电影作为一种自主性极强的选择性消费行为,一直以来都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和追捧。当电影作为一种营销和传播的载体时,各种捆绑在电影身上的营销活动,无不期望达到“1+12”的效果。然而,以往传统的电影营销模式中,高昂的投资、有限的覆盖面、单一的传播模式,加之电影本身的市场因素影响,使得企业在赞助过程中,往往品牌体现时间短暂,传播效果模糊,成为传统电影营销模式的局限。

如当年《英雄》和多普达的搭载,虽然借助电影娱乐产业短时间内强烈的聚焦效应,轻易点燃了多普达昙花般的激情一夏,打开了电影营销的大门。但是,当时的电影营销对企业的回报还仅仅局限在银幕之上,这种单一的营销方式让中国电影可能创造的市场价值与实际回报有着巨大的差距。

全球电影爱好者数以亿计,面对庞大的用户群体,面对短期的营销回报,电影营销一度成为企业心中难以抉择的鸡肋。如何才能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营销回报,如何才能保持企业品牌强势持久的立体传播?

优势媒体资源的注入成为传统电影营销模式破冰的关键。

新浪作为网络互动营销的领航者,率先提出“网络电影营销”的概念,以强大的互动平台为基础,为客户提供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在这场借势营销的争夺战中,网络成为最终的胜者。网络,电影营销的绝佳平台

“我们想尝试一些新的不同的东西,即使不成功也算是有所付出。但我想,这些电影短片正是人们真正想看的。”——宝马北美分公司营销副总监吉姆·麦克道尔

随着电脑、手机、DVD的普及,使得影院的受众群体被逐渐“瓜分”。2006年7月,电影《龙虎门》在网络媒体同步上映,受到影迷的热烈追捧。也使得银幕回报的效果进一步弱化。但是现在,精明的企业也会要求电影娱乐企业对自己进行跨媒体回报。就是说,企业除银幕以外,还可以要求电影娱乐公司利用CD、MTV、DVD、VCD、VOD、网络、海报、户外、事件和媒体,对自己的品牌进行立体传播和提升。尤其是网络,它以自身的优势为企业搭建了完美的营销平台。

相对于其他媒体而言,网络媒体在更新速度、互动性及传播范围等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在传播形式上,也具有图片、文字、视频并重的多样性。同时,网络具备的便捷性、长期性等特性不仅满足了忠实受众经典回放的需求,也在他们长时期的反复回味中,潜移默化地记忆企业的品牌理念和产品,从而弥补了传统电影营销模式的软肋。

以上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使得网络电影营销更加多元化,其庞大的用户群体通过网络平台了解最新的电影资讯、参与互动活动。网络已经成为受众持续接触电影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品牌和产品跟随电影的热映在网络上进行迅速而有深度的传播,精准地锁定了品牌核心受众,成为企业电影营销的绝佳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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