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apple)的itunes在全球在线音乐市场占据近乎独霸的地位,同时ipod也取得将近62%的全球电子随身音乐装置的市占率。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二者均达到独占的地位。在前几天苹果与emi宣布开卖drm-free的音乐之前,每一首被下载的数字音乐实都会附上一个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即数字版权管理),让每首歌只能在一定数量的计算机或随身听上面播放。
近来法国等欧洲国家开始批判apple利用drm进而滥用垄断地位时,我们必须独立思考:真有这么回事吗?
要处理这个问题,我想可以从几个面向切入:
一、公平交易法怎么看?
独占只是个状态,状态本身不具外部性成本,不该受罚;反托拉斯法要处理的是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因为后者会对整体经济造成外部成本。而公平交易法在处理有无滥用独占行为案件之前,还得先搞定"当事人所处的市场如何判定?"以及"在该市场当事人是否已经达到独占地位?"二个问题。
关于这部分我想就先假设苹果均已满足条件,直接进入公平法关心的第二个主题:苹果有无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针对此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两个疑问:
首先,apple有无利用ipod来提高itunes市占率,抑或提高itunes单曲售价?
根据apple自家卖出的音乐,对照卖出的ipod容量,也就是其ceo (steve jobs)在二月时公开信里面所言,其实平均每一台ipod只有22首歌是购买自itunes。即便以最小的ipod容量来看,22首歌也仅占约2%的音乐量。换句话说,其实大部分的ipod里面甚至根本没有一首从itunes购买的歌曲。
因此,即便ipod销售量快速增长,要能高比例反映到itunes的销售增长率,我认为是很牵强的。因为ipod并非只能听itunes下载之歌曲,而是任何从cd、其它网站甚至非法渠道弄来的数字音乐,只要能够将文件转换成itunes接受的格式,则就能放到ipod里面聆听。所以ipod的使用者并未受到"非得上itunes买音乐不可"的限制。
售价部分则容易解决:打从itunes开卖以来,就是单一价,每首歌0.99美元。除了专辑或活动有折扣之外,不曾看过涨价的行为。这部分我之后还会用实际数字来说明。
我们先看看第二个问题:apple有无利用itunes音乐来提高ipod销售量或ipod售价?
根据前面描述,只有2%不到是来自于itunes音乐商店,实在难让人认为itunes的歌曲对ipod销售有绝对、不可避免的影响力。
而ipod售价部分,从apple的年报中可以看出,ipod售价只有越来越便宜,根本不存在涨价的问题!
因此,单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实在很难说apple滥用ipod与itunes的独占地位剥削消费者。既没有涨价,二者间也不存在搭售或彼此拉抬销售量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