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第一,CIF格式合同为到岸合同;第二,风险转移是在出发港的船眩;第三,CIF的保险是最基本的最底的保险。
如果这个问题弄清楚的话,那么可以推定,附加条款并不能变更或改变CIF的核心定义,至于双方为什么没有修改贸易术语或增加其他条款,那是双方的事情,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该货物从装上船后的风险和所有权及产生的附加费用都是买方的,与卖方没有关系。如果买方想在基本保险上加战争保险等其他保险类别的,应当买方提出,由卖方代办,但买方没有提出( 参考:沈宗南、张京宏《合同法剖析》,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2006)。因此,本案中,理论上如果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话,买方是应当支付货款的。
二、 启示
一是要掌握各国情况,在签定国际贸易合同时把配额影响因素考虑进去。配额是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当某地旅游或者移民需求过旺时,采取配额制度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当某种产品供不应求时,实行配额制可以调节不平衡;等等。对这种风险,应事先考虑好,不要等事情发生了,再纠纷就不好了。
二是双方要在合同签定前进行充分沟通。包括在CIF的基本保险合同之外是否增加保险种类的问题等等,要充分提醒和沟通,先说响,后不嚷。
三是发生纠纷时不要急躁,按合同约定办事( 参考:沈宗南、张京宏《合同法剖析之二》,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2006)。
三、 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过许多起说不清的纠纷。有许多纠纷的发生,导致企业倾家荡产的,可能失误的根源就是在合同签定时候的一点点的粗心和思虑不周所导致。建议各相关国际贸易企业在做的时候,最好形成一种程序化的东西,这样以流程和制度预防人为思维的漏洞和不周。
以上是笔者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为上海威贞实业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师,同时兼任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主要定位方向是企业管理和企业营销管理。联系电话:021-64557469、13918210296,电子邮件:westige.bos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