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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让员工“主动辞职”!
2007年10月31日 《牛津管理评论》

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华为官方人士对此不愿过多置评,但认为正在实施的人力资源体系调整相对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员工们都非常满意”。而记者采访华为员工时,他们大都表示对方案表示理解,同时薪金的确有所增加。知情人士表示,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中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虽然华为员工“都非常满意”,但作为局外人,我依然有三点疑问。

之一,让员工办理辞职手续是否有强迫之嫌?我总认为,企业不能无缘无故的让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华为如此大规模的让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实在是有强迫的嫌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侵犯,企业辞退工人,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辞职是劳动者的神圣权利,你企业凭什么让员工办辞职手续呢?

之二,让所有满八年的员工办理主动辞职手续,那么,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不管用了吗?我认为,这条规定本身是有问题的,让满八年的员工办理辞职手续,那么,如果在八年头上,人家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怎么办?你让人家办主动辞职手续,这不是违法劳动合同法吗?

之三,华为此举是否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和地方工会同意?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华为如此大规模的举动应该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审批,应该经过地方工会的同意,因为这是涉及到一个工人权益,涉及到新劳动法贯彻的秩序的大问题,企业新举措的出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要防止出现新劳动法出台前违反劳动法的大潮。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我们应该警惕一些企业在新劳动法正式实施前侵犯劳动者权益,侵犯法律神圣尊严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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