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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机营销中的经销商管理(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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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革(四川大学营销工程研究所研究员、营销博士)
一、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制造商应坚决弃之
如果是制造商违反国家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侵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进而动摇了经销商的信誉和网络基础,经销商应观察其处理事件的态度和行为,是否有悔过和改正表现,是否本着社会责任来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如果没有,经销商应坚决抛弃之,不能助纣为孽。
二、公众误解引发的危机,应主动和制造商共同化解
如果因为公众误解(如质量标准的争议)引发的危机,经销商应主动和制造商共同化解危机,共度难关。一般情况下,危机出现后,制造商都会成立紧急危机公关小组,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危机处理原则,当然,如果经销商有良好的建议,就应毫无保留地传递给制造商,以免产生遗憾。再者,尽量控制危机的传播范围,保持事态朝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如果危机的爆发地是在经销商的经营所在地,经销商应积极参与到危机应变小组中,利用其人熟地熟的经验,调动有力的机构和人员帮助企业化解暂时的危机。
三、保持一致的传播口径,并如实通报渠道成员
在自己的渠道网络中保持一致的传播口径,并如实通报渠道成员。制造商危机来临时,一般爆发时间突然,难以预料,各级政府会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强行终止经销商的经营活动。此时,各种不经验证的小道消息会在社会上快速传播,对经销商日后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鉴于此,经销商不应躲避人们的提问,应积极主动面对事件本身。同时,最好在渠道成员中召开小型的情况说明会,及时向大家说明情况,对于事件进一步处理的方法和结果,应有制造商的有关人员予以说明。无法观察后期结果的,经销商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要随便预言和保证,但态度要积极主动,对于因经销该产品引发的损失,经销商应主动承担,不能回避和躲闪。
四、从战略上规避制造商产品危机
与其参与处理麻烦,不如从战略上规避。其原则有:①认真挑选生产企业,对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评判,并规定由于质量和工艺等原因引发的经营损失完全由厂家承担;②增加产品的代理范围和合作对象,平衡利润来源,不能把自己拴在一棵树上;③经销商要树立危机公关意识,并建立危机防范和处理预案,做到危机来临时能有效把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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